首頁 ﹥ 營業項目 > 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保養 > 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保養
消防安全設備改善維修安裝工程
消防設備檢修結果未通過時,後續應如何處理?
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未通過,應委託合格人員或機構儘速修復改善缺失項目,並於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辦理申報。此外,應加填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合併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應詳細說明設備不符規定之項目及內容、採行之改善措施,及預定修復完成日期等。
如違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規定是否會受到處罰?
依據《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建築的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才能確保消防設備能於火災時確實發揮作用。了解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制度,並且留意所在場所是否符合規範,防患於未然。提醒您,一定要定期申報,立即改善,才能保障建物與生命安全!若有任何消防安全檢修相關問題,也可至內政部消防署網站,查詢下載相關資料。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改善計劃書及限改單注意事項
改善計劃書之缺失項目,其管理權人應請消防專業廠商改善。若消防單位有開立限改單時,應依限改單日期改善完成,若無法如期改善時,則應在截止日前7日備妥工程合約書或估價簽認單至轄區消防分隊填具展延單,申請展延。
罰責:
-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甲類場所) ,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 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消防法三十五條)
2.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規定(甲類以外場所)或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規避、妨礙或拒絕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消防法三十七條)
3.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消防法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