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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如下: (一)滅火器。 (二)室內消防栓設備。 (三)室外消防栓設備。 (四)自動撒水設備。 (五)水霧滅火設備。 (六)泡沫滅火設備。 (七)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八)乾粉滅火設備。 (九)海龍滅火設備。 (十)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十一)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十二)緊急廣播設備。 (十三)標示設備。 (十四)避難器具。 (十五)緊急照明設備。 (十六)連結送水管。 (十七)消防專用蓄水池。 (十八)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 內排煙設備)。 (十九)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二十)緊急電源插座。 (二十一)鹵化烴滅火設備。 (二十二)惰性氣體滅火設備。 (二十三)冷卻撒水設備。 (二十四)射水設備。 (二十五)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二十六)配線。 (二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 (二)性能檢查。 (三)綜合檢查。 四、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工作之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專業 機構,應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交付管理權人。檢查 結果發現有缺失時,應立即通知管理權人改善。 五、管理權人申報其檢修結果之期限,其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者,每半年一次,即每年六月三 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 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至檢修之期限仍依消防法施 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甲類以 外場所,每年一次。 前項每次檢修時間之間隔,甲類場所不得少於五個月,甲類 以外之場所不得少於十一個月。 管理權人未依限辦理檢修申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辦理 完畢者,仍應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辦理檢修申報,不受前項 檢修時間間隔之限制。 六、(刪除) 七、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檢修專業機構或消防法第七條規 定之人員辦理檢修,並於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分別填具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 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八、建築物依其用途及管理情形,採整棟申報方式申報檢修結果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供甲類用途使用者,視同甲類場所辦理。 (二)未供甲類用途使用者,視同甲類以外場所辦理。 九、建築物內之場所採個別申報方式者,其申報書除該場所內之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外,並應檢附防護該場所範圍內之共用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 十、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場所,應以 其實際用途,辦理檢修申報。 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之合法場所,應依據審查通過之圖說進行 檢修,於違規場所應就該場所現有之消防安全設備進行檢修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內檢附之場所平面圖應標註面積 尺寸。 十一、經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且依建築法規定取得使用執照、室內 裝修許可之合法場所,自取得使用執照或審查合格證明日 期起計算,甲類場所距申報截止日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當 次免辦理檢修申報,甲類以外場所距申報截止日期在一年 以內者,當次免辦理檢修申報。 十二、(刪除) 十三、場所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基準及檢 查表可資適用時,得依該設備審核認可之檢查規範及表格 進行檢修與申報。 十四、檢修報告書上有記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項目時,管 理權人應加填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併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表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十五、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及消 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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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年度檢修申報
2021-02-23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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