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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編組教育訓練、消防防護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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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編組教育訓練、消防防護計劃書製作及法令諮詢等服務4
安樂防災科技有限公司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625號
各式消防防護計畫書法令依據:消防法第十三條: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 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 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 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 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 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 、酒 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 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 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https://law.nfa.gov.tw/GNFA/downloadFile.aspx?sdMsgId=1763&FileId=3508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 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 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 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 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 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 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由各管理權 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並將協議內容記載於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其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 關指定之。  有關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集合住宅,須依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其共同防火管理人依法不需受訓,惟實務上可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遴用具防火管理人 資格之管理委員或住戶代表擔任之。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取代運作之,且對於「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中之「自衛消防編組」、「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施相關事宜」、「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相關事宜」、「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相關事宜」、「火災發生時將建築物構造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予消防單位並引導救災相關事宜」等業務事項,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一併委託保全公司或樓管公司執行,其餘事項仍應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依法執行之。(參考91/06/25消署預字第0910008961號函釋) http://www.anlefire.url.tw/hot_345113.html 消防編組教育訓練、消防防護計劃書製作及法令諮詢等服務 2021-02-23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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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式消防防護計畫書

法令依據:

消防法第十三條: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 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 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 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 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 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 、酒 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 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 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https://law.nfa.gov.tw/GNFA/downloadFile.aspx?sdMsgId=1763&FileId=3508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 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 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 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 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 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 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由各管理權 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並將協議內容記載於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其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 關指定之。

 

 

有關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集合住宅,須依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其共同防火管理人依法不需受訓,惟實務上可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遴用具防火管理人 資格之管理委員或住戶代表擔任之。

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取代運作之,且對於「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中之「自衛消防編組」、「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施相關事宜」、「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相關事宜」、「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相關事宜」、「火災發生時將建築物構造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予消防單位並引導救災相關事宜」等業務事項,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一併委託保全公司或樓管公司執行,其餘事項仍應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依法執行之。(參考91/06/25消署預字第0910008961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