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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内政部消防署100年7月15日消署预字第1001105958号函办理审查查验简化作业,其原则为「消防设备不可少、、程序可简化」暨消防法第6条、第10条、第15条、第37条、第42条规定办理。
二、审查、查验简化作业如下:
(一)建筑物楼地板面积合计500平方公尺以下者,得免办理消防安全设备图说审查,本局迳予派员检查,经检查后未符合规定者,依相关规定迳予查处,但下列场所仍需依规定办理消防安全设备图说审查及竣工查验作业,其审查及查验作业得合并办理。
1.供公众使用建筑物。
2.高度危险工作场所。
3.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制造储存处理场所达管制量以上者。
(二)建筑物楼地板面积合计超过500平方公尺者,应委托消防设备师检附下列文件分别办理消防安全设备图说审查及消防安全设备竣工查验作业。
1.建筑物临时工厂登记消防安全设备图说审查查验申请书(如附件)。
2.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检讨表。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案件应符合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设置标准暨安全管理办法之规定。
(二)消防安全设备之设计及监造应委托消防设备师办理,另其装置及检修应由消防设备师(士)为之。
(三)申请人应检附本府工商发展局函发之补办临时工厂登记第一阶段核准文(含申请书)影本3份,俾利本局办理后续审查、查验及检查之作业。
二、审查、查验简化作业如下:
(一)建筑物楼地板面积合计500平方公尺以下者,得免办理消防安全设备图说审查,本局迳予派员检查,经检查后未符合规定者,依相关规定迳予查处,但下列场所仍需依规定办理消防安全设备图说审查及竣工查验作业,其审查及查验作业得合并办理。
1.供公众使用建筑物。
2.高度危险工作场所。
3.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制造储存处理场所达管制量以上者。
(二)建筑物楼地板面积合计超过500平方公尺者,应委托消防设备师检附下列文件分别办理消防安全设备图说审查及消防安全设备竣工查验作业。
1.建筑物临时工厂登记消防安全设备图说审查查验申请书(如附件)。
2.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检讨表。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案件应符合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设置标准暨安全管理办法之规定。
(二)消防安全设备之设计及监造应委托消防设备师办理,另其装置及检修应由消防设备师(士)为之。
(三)申请人应检附本府工商发展局函发之补办临时工厂登记第一阶段核准文(含申请书)影本3份,俾利本局办理后续审查、查验及检查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