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调整消防安全管理处理原则 资讯来源:内政部消防署网站
发布单位 内政部火灾预防组 发布日期 109-04-07
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之政策,降低社区群聚感染肺炎之风险,消防署於日前将消防安全管理处理原则及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之处理原则函各直辖市、县(市)消防局,依辖区疫情发展办理各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分述如下:
(一) 防火宣导:依所定计画持续执行,但由消防人员及宣导志工深入社区、住家、群聚会议之勤务部分得视实际情况先予暂缓;另建议以网路媒体宣导为主;并加强酒精使用之火灾预防注意事项。
(二)消防安全检查:
- 依所定109年消防安全检查计画执行,并视所辖之疫情发展,适时调整延后检查或暂时停止,修正上开计画送消防署备查,不受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注意事项之限制。
- 检查人员讲习训练:视所辖之疫情发展,适时调整延后办理,至109年7月31日疫情尚未趋缓致上半年训练无法办理者,得并同下半年度执行。
(三)防火管理:
- 防火管理人复训:本年度应接受复训者,得适度调整弹性放宽至109年12月31日前接受前揭复训,即认符合消防法规定。
- 自卫消防编组演练:应实施防火管理之场所办理自卫消防编组演练部分,视所辖疫情及管制措施所影响之医疗院所、长照机构、企业分区办公持续营运等场所,得适时调整延后受理其申请自卫消防编组训练计画之提报,至109年7月31日疫情尚未趋缓致上半年演练无法办理者,得并同下半年度执行,均认符合消防法规定。
- 防火管理人讲习训练专业机构管理:依防火管理人训练专业机构认可及管理须知执行,并视所辖之疫情发展,请各专业机构适当调整其办理日期。
- 自卫消防编组应变能力验证:依自卫消防编组应变能力验证要点执行,并视所辖之疫情发展,适时延后办理。
(四)危险物品管理:
- 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宣导:於中央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倘办理群聚活动(如说明会、居家访视、活动设摊或扩大宣导活动等)有防疫考量,得视疫情状况及机关人力自行调整宣导作为(如以透过各项媒体通路宣导之方式替代)。
- 「保安监督人」、「爆竹烟火监督人」、「液化石油气零售业安全技术人员」及「燃气热水器及其配管承装业特定瓦斯器具装修技术士」之复训:109年度应接受复训者,得适度调整弹性放宽於109年12月31日前接受复训,并取得训练合格证书,即认符合规定。另办理上开训练之专业机构,应视疫情发展情形,适当调整其开课日期及招收人数,训练期间学员配戴口罩及社交距离等防疫措施,应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之规定办理。
请各类场所依上开处理原则配合各直辖市、县(市)消防局视辖区疫情发展做好防疫措施,并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发布之疫情讯息办理防疫工作。